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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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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7 18: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首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肖昆,男,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青山桥镇福门村光福组。
被申请人:湖南首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86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2地块A7栋3009室。法定代表人:杨克勇,总经理。
2020年8月17日,申请人肖昆以被申请人湖南首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席科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首席科技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于2020年8月18日进行听证调查申请人肖昆、债权人马梦娇、聂滔、刘栋到会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未到会,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首席科技于2016年10月31日经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86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2地块A7栋3009室。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整。股东:

杨克勇,持股80%,认缴出资额160万元;刘赟,持股10%,认缴出资额20万元;周龙,持股10%,认缴出资额2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克勇。公司经营范围:科技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办公设备耗材、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辅助设备、计算机零配件的销售;计算机零售;软件开发:软件技术转让;软件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建设与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集成系统建设、维护、运营、租赁;室内分布系统建设、维护、运营、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广告制作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及提供;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科技中介服务:科技项目代理服务:在互联网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移动互联网研发和维护;互联网信息技术咨询;餐饮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2月28日,首席科技宣布解散,停止经营。
2018年7月15日,本院就原告肖昆与被告首席科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2018)湘0111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首席科技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肖昆支付双倍工资17000元、工资13 222元及经济补偿4250元,合计34472元。该案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申请人首席科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肖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湘0111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于同年7月30日作出(2019)湘

0111执 20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截止2019年5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3488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余34889元未执行到位,由于目前未发现首席科技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首席科技另欠马梦娇、聂滔、刘栋三名员工合计98171.5元以上四案债务共计133 060.5 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首席科技的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登记机关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申请人肖昆对被申请人首席科技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人具备合法债权人身份,依法可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申请人肖昆等四名劳动者的上述债权经执行程序未能得到清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申请人首席科技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该公司已停止经营可以认定被申请人首席科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申请人肖昆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

第三项,裁定如下:
受理肖昆对湖南首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
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长张朝晖
审判员胡 涵审 判一员朱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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